文號:青財資〔2019〕26號
發布時間:2019年12月10日
關于調整市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有關事項的通知
市直各部門、各單位:
根據中央和省“放管服”改革精神要求,為進一步優化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辦理流程,經研究,決定調整市財政局審批行政事業國有資產管理權限,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列資產使用權限授權主管部門審批
(一)單項賬面價值50萬元以上其他資產出租出借;
(二)事業單位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擔保。
二、下列資產處置權限授權主管部門審批
(一)對外捐贈、有償轉讓(含股權)、盤虧報損(含股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置換(含以非貨幣性資產抵頂債權、債務);
(二)單項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批量賬面原值20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及其他固定資產。
(三)批量賬面原值30萬元以上的存貨、單項賬面原值50萬元以上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
三、取消資產管理審批備案制度
(一)按照《市屬經營性國有資產統一監管改革方案》(青辦發〔2017〕7號)規定,取消市直各部門、單位對外投資審批事項。
(二)取消按照《青島市財政局市級行政事業國有資產處置管理辦法》(青財資〔2013〕70號)規定,由市直主管部門或者市級單位委托中介機構評估的,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報市財政部門核準或備案。
四、具體要求
(一)確保資產信息數據完整準確。按照《政府會計準則制度解釋第1號》(財會〔2019〕13號)規定,涉及由市機關事務服務中心統一管理(如僅持有資產的產權證等),具體由其他部門占有、使用的資產,由占有、使用該資產的部門作為會計確認主體,對該資產進行會計核算,并在“行政事業資產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中錄入相應信息。調整權限后,發生資產出租出借、處置等情況,市直各部門、單位應在“信息系統”中及時辦理資產變動手續,確保各項資產管理信息的及時性、完整性、準確性。
(二)嚴格規范資產管理行為。各市直主管部門對于資產出租出借、處置等事項要按照規定履行審核評估手續,積極推行公開進場交易,由各審批部門單位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交易價格。各市直主管部門核銷對外投資損失和處置貨幣性資產,應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核實管理辦法》(財資〔2016〕1號)等規定開展資產清查,符合核銷處置條件的按程序辦理。各主管部門應督促所屬單位及時上繳資產處置、出租收益。
(三)加強資產審批的監督力度。一是規范審批程序。按照各項制度規定,依法辦事、嚴格把關,確保審批資料齊全、審批程序規范,對于審批過程中徇私舞弊的,按規定進行處理。二是加大信息管理力度。定期進行盤點核對,定時整理“信息系統”數據,對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記未記的信息要及時查漏補缺。三是建立資產報告制度。每年市直主管部門將資產出租出借和處置的審批基本情況、調整權限管理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建議等形成書面材料,隨資產年度報告一并報送市財政局。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權限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青島市財政局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