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國務院國資委)
【1】關于司法拍賣中評估報告是否需要備案的問題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1-02
(1)問題:
國有企業參與人民法院司法拍賣購買拍賣資產時,法院會委托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此種情況下評估報告是否需要備案?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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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所述情形,企業無需對由法院委托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備案,但是企業應采取盡職調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拍賣資產的價值、風險等因素,確保交易價格公允、合理,符合企業預期。
【2】關于國有資產評估結果備案范圍的問題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1-08
(1)問題
國有資產評估完畢并出具評估報告后,需要向國資委備案的范圍和標準是什么?哪些報告可以不備案,備案有無金額下限的要求?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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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第四條,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
二、根據《關于優化中央企業資產評估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規〔2024〕8號)第二條,中央企業及其子企業依照相關法律和企業章程履行決策程序后,擬通過公開掛牌方式轉讓賬面原值低于500萬元(含500萬元)的存貨、固定資產等,可以不對相關標的進行評估。
【3】關于國有企業將其專利實施對外許可的問題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1-16
(1)問題:
根據《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和《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國企資產(專利)轉讓需要評估和進場交易,但并未對國企僅就專利實施許可是否應評估或進場交易作出規定。請問,若國有企業將其所有的專利對外實施許可(排他性或非排他性),是否需要履行資產評估的程序?是否需要履行進場交易的程序?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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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推進中央企業知識產權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資發科創規〔2020〕15號)第九條規定,允許中央企業在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收購時,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問題所述國有企業將專利對外許可,可以通過評估、協議、掛牌交易、拍賣等多種方式確定價格。
【4】關于出售全資國企開發的商業辦公用房的問題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1-23
(1)問題:
全資國有企業開發的商業辦公用房,在銷售時是否需要履行國有資產轉讓的審批手續?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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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銷售產品的行為不屬于《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的規范范圍,不需通過產權交易機構公開掛牌。
【5】關于未經國有產權登記的國有股權轉讓的問題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1-29
(1)問題:
未經國有產權登記的國有股權,轉讓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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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國家出資企業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令第29號)第三條,國家出資企業、國家出資企業(不含國有資本參股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境內外各級企業及其投資參股企業,應當納入產權登記范圍。
二、按照《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第二條、第三條,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即企業產權轉讓),應當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6】關于金融衍生業務的規定適用問題的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2-01
(1)問題:
根據國資委下發的《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廳發財評〔2021〕17號)要求,央企的衍生品業務需進行集中統一管理。期貨公司根據《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可以開展衍生品業務,做市業務等,作為牌照業務管理,相關具體監管規定正在制定中,而目前,期貨公司下設的風險管理子公司根據中國期貨業協會備案要求開展場外衍生品業務、倉單服務、基差貿易、合作套保、做市業務等風險管理管理業務,均會涉及衍生品交易。請問,期貨公司與其風險管理子公司開展上述業務相關的衍生品交易,是否無須適用8號文以及17號文的規定,可按照業務序列管控自行開展。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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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于切實加強金融衍生業務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財評規〔2020〕8號,以下簡稱8號文)明確,銀行、期貨、保險、證券等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金融衍生業務,應當嚴格遵循監管機構的有關規定。
二、持牌類金融機構開展自營貨幣類、商品類金融衍生業務,應遵循8號文要求,期貨經紀、風險管理服務試點業務不在8號文適用范圍。
【7】關于國資基金轉讓持有的股權是否進場交易問題的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2-05
(1)問題:
對于管理人為國資全資或控股且存在國有LP的合伙制私募股權基金,在將基金所持的股權依投資協議約定轉讓、或采取市場化方式轉讓給第三方時,上述股權轉讓行為是否需要進場交易?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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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產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國務院國資委 財政部令第32號,以下簡稱32號令)規范的對象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公司制企業,不包括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企業股權轉讓不在32號令規范范圍內。實踐中,鼓勵有限合伙企業對外投資的企業股權轉讓通過產權交易機構掛牌轉讓。
【8】關于中央企業子企業H股上市及全流通的國資審批程序問題的咨詢
國資委發布時間:2024-02-14
(1)問題:
中央企業子企業擬首次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并同步申請境內未上市股份“全流通”,除根據《上市公司國有股權監督管理辦法》辦理國有股東標識(即國有股權管理)外,是否涉及其他國資監管程序?
(2)國資委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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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您的表述,該企業首次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同步申請境內未上市股份“全流通”應遵照證券監管規定執行,目前國資監管政策無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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